我也觉得是地域问题,南方满大街都是端着碗吃的!不足为奇!这个好,哪里有买?大武汉的热干面亮了,不过我不同意读这种老书,要读读民国现在的教材,要多接触先进的文化,多看英文原版的,读儒家一类的东西人就会沉下去,读新的,民主的,进步的书人就会奋起。当代中国人不会自省只会指责,以暴易暴,其实很多问题你去沟通就好了,很简单的问题我觉得吃面女很萌是怎么一回事。看了这些截图,,反而觉得没必要买了,,,我们现在的教科书难道不也写着这些么。。。看了非常想要,等下次活动一定入手,22元太超值了。。。武汉公交都有吃的吧,我觉得很帅啊,初到武汉觉得这样边走边吃太舒服了。多惬意赶紧去找陈光标领道德公民奖~~~~~~~~~话说,繁体版的,国内的小朋友看得懂吗?我大武汉的婆娘是蛮恶!!才出克又看到一个与“泼面女”年龄相仿的女滴跟鞋店里售货员扯皮,话说得忒难听。真丢我大武汉的脸!!这就是素质问题,这是公共场所,不是你家,在家你吃shi没有任何人敢干涉你的自由,但是在公共场所不同!你是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么做就是体现出个人素质的低劣!@孙鹏,这根本就不是道德、素质的问题。发微博本身也不见得多么有道德。问题的关键在于,吃面者的行为已经违法,可是拍照者并没有违法。假如吃面者坚持认为自己在车厢吃面是正确的,是相关的法规不正确。那么她应该无视其他人的任何非议包括发微博曝光也无所谓,继续吃她的面,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接受什么样的惩罚都永远坚持自己的“正确性”。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会钦佩她,坚持信条,英雄好汉!问题的关键在于,她自己害怕别人的曝光和批评,说明她本身认为自己是错误的!明知自己是违法行为,同时还对他人进行故意伤害,这完全就是标准的犯罪啊。完全是在说“我就是罪犯!谁挡我谁死!”这是我最看不起的一种人!完全是窝囊废,应当受到制裁!别NM的动不动就素质呀,道得呀的?谁没事在地铁车箱里吃东西。就NM的这点事还用拍下来发个WEIBO,吃饱了撑的,欠打感觉楼主很愤怒,使用了很多感叹号。木有信仰,就是最大的不同我也备了一套美名与光荣归于我大北洋!窃取中华的伪政权都要被毁灭!这要算侵犯肖像权,那电视台播放的嫌疑犯的影像该怎么算?呵呵,这妞别的法规部遵守,倒懂得肖像权。大武汉的热干面,那个热气,那个方便,我不会告诉你第一次吃也觉得难吃。南方人就爱端起路上吃,北方你试试,吃你一脸灰尘。现在国人的素质确实不如以前了,在武汉地铁里吃面已经违法,违反了《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九款“禁止在车厢内进食”,这是由武汉市人大通过、湖北省人大批准执行的行政法规。拍照并公开发微博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即使当事人不同意,也不侵犯其肖像权。反对楼主的观点!,,,,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吃面女有违反规定在车上吃面的行为,之后又有故意伤害、泼面毁容的犯罪嫌疑。在这种情况下,拍照本身并不触犯法律而属于合法证据保全。知否构成伤害的实质后果,理应由司法机关和医疗专业人士鉴定之后才能得出结论。但由于泼面者有违反规定侵犯他***益的情节,且有故意伤害动机和行为,受害者完全有权保存证据。至于被害人将嫌疑人照片发到微博上,应当以寻找涉嫌犯罪当事人,以便对其进行起诉为由寻求大家的帮助。而不应该改以“曝光”为理由。仅仅是理由选取的不够理想而已。科技的进步不代表其他的进步,总体而言,经过某组织60余年的愚民统治,国民素质已经大幅倒退了。从小我们就被洗脑,而权贵们纷纷把小孩送到国外去接受教育。长此以往,国将不国这书好复古啊“不支持那位拍照的女女,更不支持在地铁内吃东西”,这句话就不中立吧,,操,,明天去端碗糊辣汤坐车,谁敢拍照,烫她个生活不能自理感叹号好多来学繁体字的记得香港有一对情侣在地铁里喝东西,被监控拍下来,然后被罚了几千港币的说我就做这二号线回家星期4一过就出事了鞋是什么牌子啊我也觉得是地域问题,南方满大街都是端着碗吃的!不足为奇!这个好,哪里有买?大武汉的热干面亮了,不过我不同意读这种老书,要读读民国现在的教材,要多接触先进的文化,多看英文原版的,读儒家一类的东西人就会沉下去,读新的,民主的,进步的书人就会奋起。当代中国人不会自省只会指责,以暴易暴,其实很多问题你去沟通就好了,很简单的问题我觉得吃面女很萌是怎么一回事。看了这些截图,,反而觉得没必要买了,,,我们现在的教科书难道不也写着这些么。。。看了非常想要,等下次活动一定入手,22元太超值了。。。武汉公交都有吃的吧,我觉得很帅啊,初到武汉觉得这样边走边吃太舒服了。多惬意赶紧去找陈光标领道德公民奖~~~~~~~~~话说,繁体版的,国内的小朋友看得懂吗?我大武汉的婆娘是蛮恶!!才出克又看到一个与“泼面女”年龄相仿的女滴跟鞋店里售货员扯皮,话说得忒难听。真丢我大武汉的脸!!这就是素质问题,这是公共场所,不是你家,在家你吃shi没有任何人敢干涉你的自由,但是在公共场所不同!你是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么做就是体现出个人素质的低劣!@孙鹏,这根本就不是道德、素质的问题。发微博本身也不见得多么有道德。问题的关键在于,吃面者的行为已经违法,可是拍照者并没有违法。假如吃面者坚持认为自己在车厢吃面是正确的,是相关的法规不正确。那么她应该无视其他人的任何非议包括发微博曝光也无所谓,继续吃她的面,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接受什么样的惩罚都永远坚持自己的“正确性”。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会钦佩她,坚持信条,英雄好汉!问题的关键在于,她自己害怕别人的曝光和批评,说明她本身认为自己是错误的!明知自己是违法行为,同时还对他人进行故意伤害,这完全就是标准的犯罪啊。完全是在说“我就是罪犯!谁挡我谁死!”这是我最看不起的一种人!完全是窝囊废,应当受到制裁!别NM的动不动就素质呀,道得呀的?谁没事在地铁车箱里吃东西。就NM的这点事还用拍下来发个WEIBO,吃饱了撑的,欠打感觉楼主很愤怒,使用了很多感叹号。木有信仰,就是最大的不同我也备了一套美名与光荣归于我大北洋!窃取中华的伪政权都要被毁灭!这要算侵犯肖像权,那电视台播放的嫌疑犯的影像该怎么算?呵呵,这妞别的法规部遵守,倒懂得肖像权。大武汉的热干面,那个热气,那个方便,我不会告诉你第一次吃也觉得难吃。南方人就爱端起路上吃,北方你试试,吃你一脸灰尘。现在国人的素质确实不如以前了,在武汉地铁里吃面已经违法,违反了《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九款“禁止在车厢内进食”,这是由武汉市人大通过、湖北省人大批准执行的行政法规。拍照并公开发微博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即使当事人不同意,也不侵犯其肖像权。反对楼主的观点!,,,,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吃面女有违反规定在车上吃面的行为,之后又有故意伤害、泼面毁容的犯罪嫌疑。在这种情况下,拍照本身并不触犯法律而属于合法证据保全。知否构成伤害的实质后果,理应由司法机关和医疗专业人士鉴定之后才能得出结论。但由于泼面者有违反规定侵犯他***益的情节,且有故意伤害动机和行为,受害者完全有权保存证据。至于被害人将嫌疑人照片发到微博上,应当以寻找涉嫌犯罪当事人,以便对其进行起诉为由寻求大家的帮助。而不应该改以“曝光”为理由。仅仅是理由选取的不够理想而已。科技的进步不代表其他的进步,总体而言,经过某组织60余年的愚民统治,国民素质已经大幅倒退了。从小我们就被洗脑,而权贵们纷纷把小孩送到国外去接受教育。长此以往,国将不国这书好复古啊“不支持那位拍照的女女,更不支持在地铁内吃东西”,这句话就不中立吧,,操,,明天去端碗糊辣汤坐车,谁敢拍照,烫她个生活不能自理感叹号好多来学繁体字的记得香港有一对情侣在地铁里喝东西,被监控拍下来,然后被罚了几千港币的说我就做这二号线回家星期4一过就出事了鞋是什么牌子啊